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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 112年10月30日)
第 12 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