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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30日)
第 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或委任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