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 112年10月30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農產品創作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農產品創作事項以外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符合前二項資格條件之一者,其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本部或地方政府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因農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