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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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 107年10月15日)
第 2 條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該私有廠房或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以下簡稱徵購標的),並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