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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五 章 職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25-1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
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
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