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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五 章 職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27-1 條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