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法   第 五 章 職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27 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