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2月03日)
第 1 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第 2 條
農會為法人。

第 3 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