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 110年09月03日)
第 27 條
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