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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會議 ( 110年09月03日)
第 33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基層農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時,由所屬農事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

農事小組出席基層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按小組有選舉權之會員數在五十人以下者,選出一人,超過五十人時,每滿五十人加選一人。

前項會員代表名額,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最低不得少於三十一人。其人數有不足或超過時,按會員人數比例增減之。但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更名為區農會者,得繼續維持更名前其會員代表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