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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任務 ( 110年09月03日)
第 4 條
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農業生產指導、示範、農業推廣、訓練,推行農業機械化、共同經營、家庭農場發展、代耕業務,社會服務及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等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產銷班、四健會、家政改進班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