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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03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