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進用 ( 111年03月22日)
第 20 條
農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勞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農會總幹事不得升任其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各級主管不得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單位服務,已在任者應予改調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