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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111年03月22日)
第 53 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