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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11年03月22日)
第 80 條
農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農會編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