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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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
( 112年03月27日)
第 10 條
靜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
三、證券明細表。
四、票據明細表。
五、存貨明細表。
六、原物料明細表。
七、在製品明細表。
八、用品明細表。
九、固定資產明細表。
十、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