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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 ( 112年03月27日)
第 13 條
會計報告編造期限如下:
一、日報:於次日上午編造完竣。
二、月報:於次月五日前編造完竣。
三、年報: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編造完竣。

年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上級農會。

金融事業年報編製應依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