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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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決算編審
( 112年03月27日)
第 49-1 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列次序填補之:
一、法定公積。
二、事業公積。
三、資產公積。
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