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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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財產管理
( 112年03月27日)
第 57 條
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損毀滅失,除經查明確屬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以致損毀滅失者,保管人及使用人應連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