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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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 112年03月27日)
第 94 條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管會計人員負責。
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