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 68年10月13日)
第 12 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年度盈餘,除以百分之三十提撥事業基金,百分之十以內提撥委員、監察人及工作人員酬勞金外,餘按出資金比率及農會供運銷額分配出資農會,充作農業推廣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