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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 68年10月13日)
第 6 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會),由出資農會各推派代表一人,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管理委員九人,監察人三人,但出資農會代表在十二人以下者,除一人為監察人外,其餘為管理委員。
二、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監察人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三、九人以下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按出資比率產生。
四、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四年,其因農會改選或因其他事故,得由原產生農會另派代表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