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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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14日)
第 15 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