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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14日)
第 37 條
農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辭職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