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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14日)
第 40 條
農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農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