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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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4年07月30日)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