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農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依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檢附下列之有關證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二、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依前條第三項辦理之租賃契約書。
四、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五、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申請案檢附前項第一款之戶口名簿,農會應上網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該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會備查,正本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