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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12年05月31日)
第 6 條
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得逕提理事會審查外,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者,逕送理事會審查。

農會應將前項會員會籍異動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