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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 111年05月12日)
第 32 條
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營業及納稅。

休閒農場應就其場域範圍,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