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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 111年05月12日)
第 34 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有下列資料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前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及相關佐證文件,提出變更經營計畫書申請: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場域範圍地段地號或土地資料。
六、設施項目及面積。

休閒農場辦理前項變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併審查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准之。涉及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者,得併同提出申請。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其第一項及前項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