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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 111年05月12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廢止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時,應一併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及核准使用文件,並通知建築主管機關、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廢止籌設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