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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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109年12月01日)
第 15 條
已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並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報,由該農會、漁會彙送勞工保險局。
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