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除前條規定外,已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參加農保之實際耕作者,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受理農會應查調列印其申請前三十日內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確認其農保資格。
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三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