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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五 章 低利貸款 ( 112年11月08日)
第 18 條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