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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五 章 低利貸款 ( 112年11月08日)
第 21-1 條
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件,除下列案件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
一、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款期限者。
二、展延期間未超過原貸款期限,剩餘期限內非以平均攤還方式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