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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五 章 低利貸款 ( 112年11月08日)
第 21 條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