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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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五 章 低利貸款
( 112年11月08日)
第 24 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之貸款用途為資本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