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五 章 低利貸款 ( 112年11月08日)
第 26-1 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