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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8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