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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年02月05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