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 109年08月26日)
第 8 條
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農會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農會應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