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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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年11月27日)
第 10 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續任。
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