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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年11月27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建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之合作制度,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商訂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相關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