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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年11月27日)
第 4 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除其本身之試驗研究改良工作外,得對農業推廣機關(構)所轉報有關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二所定等事項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透過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示範推廣工作,同時提供農業相關校院充實相關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