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年11月27日)
第 6 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會同農業相關校院、農業推廣機關(構)及農業試驗研究相關機構等定期或不定期舉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會議,並加強聯繫、協調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