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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 94年06月02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鑑,得就具有相關專長及推廣經驗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之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參與評鑑時得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