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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 94年06月02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農業推廣機關(構)之評鑑。評鑑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農業推廣機關(構)執行受託計畫之成效(五十分)。
(一)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分)。
二、農業推廣機關(構)執行受託計畫之組織管理(三十五分)。
(一)執行受託計畫之人力配置(十分)。
(二)執行受託計畫之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執行受託計畫之設備配置(十分)。
三、其他經評鑑小組決定之項目(十五分),應於辦理評鑑前公告。

前項評鑑作業程序及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