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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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 94年06月02日)
第 8 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五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
五、丁等(六十分以下)。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