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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 94年06月02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評鑑結果為優等者,給予下列方式獎勵:
一、核發獎牌,公開表揚。
二、計畫執行對農業有重大貢獻者,核發獎金。
三、列為次年度委託計畫之優先遴選對象。
四、由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觀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評鑑,得訂定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