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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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
( 98年03月17日)
第 2 條
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